• 注册公司必须有名称吗?关于公司名称有哪些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名称是注册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为企业名称申报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要求,企业名称经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YjYzYjY3OTAxN2I3YjIwODU5NTM2MDc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82625.htm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806/202311/content_6913825.html

  • 注册公司时,公司股东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哪些信息?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公司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注册公司时,对股东的出资数额有要求吗?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20280.htm

    《公司法》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 公司经营时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纳税和财务情况?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相关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45920.htm

  • 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YjYzYjY3OTAxN2I3YjIwODU5NTM2MDc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88790.htm

  • 可以获取办理企业登记所需的表格和材料的途径有哪些?

    您可访问“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访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并在相关网站查找到办事所需的表格、材料清单和示范文本。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https://www.samr.gov.cn/djzcj/zyfb/zjfb/art/2023/art_ea407ebc609e4956aadbb54edfba3950.html

    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 https://dj.samr.gov.cn

  • 公司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司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法定备案信息。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YjYzYjY3OTAxN2I3YjIwODU5NTM2MDc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5342579/index.html

  •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YjYzYjY3OTAxN2I3YjIwODU5NTM2MDc

  • 企业开办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为提升企业和群众对企业开办便利化的实际体验,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通过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规范印章刻制服务、简化涉税事项办理和完善社保登记服务的具体服务举措,有效提升了“互联网+”服务能力,强化了部门间协调配合。目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短。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zc/xzgfxwj/art/2019/art_a1a3abb9b4a347d8869e41d782c97682.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547640.htm

  • 企业如何退出市场?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按照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按照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对普通注销流程、简易注销流程、特殊情形办理注销等进行了说明指引,便于企业参照办理注销。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2023年第58号)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3/art_1cda5f346be248e799a3454a93821aa3.html

  • 能否查询到市场准入相关的性别统计数据?

    目前,上海已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发布女性股东独资的公司数量、女性董事的数量等数据。您可访问“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查看相关情况。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webportal/v2/etpsStat?year=2023

  • 企业开办全程网办要求是什么?电子营业执照如何下载使用?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对大力提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使用效率,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各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企业开办身份验证服务水平,持续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提出新的要求。您可访问“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访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您可使用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APP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定:

    https://www.samr.gov.cn/djzcj/zyfb/zjfb/art/2023/art_dee8d3fe066e46c7928787d5fc3e540f.html

    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 https://dj.samr.gov.cn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80379.htm

  •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设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三个反垄断业务司局,进一步充实反垄断力量,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权威。其中,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二司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为充分调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力量,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我国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制。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2022年,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

  •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竞争机构建立了哪些合作机制?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竞争领域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多双边竞争规则制定和国际竞争治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竞争机构广泛建立多双边常态化合作机制。目前,已与美国、欧盟、俄罗斯、英国、日本、韩国、巴西、加拿大、南非等35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63份合作协定或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中韩等12个自贸协定中设置竞争政策章节,与欧美日韩和金砖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并长期保持良好交流,开展执法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贸发会议、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合组织(OECD)、金砖等国际组织竞争会议,对外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经营主体。考虑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兼弱势产业,《反垄断法》第69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除此之外,不存在对特定行业或国有企业的例外适用。落实《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反垄断监管执法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执法中,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支持和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 《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中国境外,其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企业?

    是。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 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了哪些配套法规规章?

    我国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部行政法规、5部部门规章、9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

    1部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166/202402/content_6931882.html

    5部部门规章: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2223.htm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4538.htm?eqid=94db678300001035000000066497f137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54539.htm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05/content_6858355.htm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626/202308/content_6897066.html

    9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https://www.gov.cn/zwhd/2009-07/07/content_1355288.htm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c349cba8055045c197efcef5d84e8182.html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c8b0fc35ae9a48faa73cae9743e8980b.html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6a06fdc8002346b48f89677d1eecf149.html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24aebe7e8dea4afbadace2f236292a6a.html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zzcxds/art/2024/art_2d4b1705febf41c38856dda554e84857.html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0b23a7253cc94eefb469f4b55ecfb251.html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j/art/2023/art_41fb5140a72f4283bb62aa7fff3d53e4.html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ys/art/2024/art_3ce3a7fec76146cfb8a7927db10683b2.html

  •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5条,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行为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处理方式,禁止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除非当事方能证明该垄断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条件。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第17条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也被称为卡特尔)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需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法》第18条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作出禁止规定,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于前两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对于上述全部三类纵向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无论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均可以通过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条件而获得豁免。为全面落实《反垄断法》规定,切实增强制度规则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哪些垄断协议能够适用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豁免(无需区分其垄断协议类型,如卡特尔等):(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适用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规定了宽大制度?

    宽大制度是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对首先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案自首”并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予或减轻处罚的制度。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规章明确规定了宽大制度。《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47条进一步明确了对主动报告垄断协议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的豁免条件。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处罚;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处罚;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处罚。

  • 满足哪些条件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

    我国实行经营者集中事前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可通过线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对如何判断哪些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1)哪些交易需遵守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反垄断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5条对判断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考虑因素作出了明确规定。

    (2)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我国主要采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作为定量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依法申报或者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

  •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6条至第13条对此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有什么规定?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阶段和时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明确了相关时限要求: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三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在进一步审查及其延长阶段,执法机构应当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我国是否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简易审查程序?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19条至21条对简易案件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简易案件审查适用简化审查程序,相对于非简易案件,其审查时间相对更短,从受理到审结一般不超过30天。

  •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允许经营者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发表意见,就并购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出合理解释?

    是。经营者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发表意见或者作出陈述。《反垄断法》第34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原则被禁止,但考虑到经营者集中兼有积极和消极影响,允许经营者自我举证以充分发挥经营者积极性。

  • 企业注册登记或进行股东、股权比例变更登记时,是否需事先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如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存在通过合并、股权收购、新设合营等方式进行集中的情况,并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或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人民币,请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在线提交。

  •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在执法实践中,大多数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案件是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批准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也被称为补救措施或救济措施。采取附加限制性条件方式批准经营者集中,可以避免损害市场竞争,同时最大限度实现交易目的,保障企业运营和发展。救济措施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可选择采用该救济措施或要求经营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因此,能够充分兼顾对交易干预程度最小与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可行性。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并监督执行。

  • 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将面临怎样的处理?

    根据《反垄断法》第58条规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是否可以线上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

    是。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2年8月1日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流程、审查流程,实现“申报端”“委托端”和“审查端”数字化交互,经营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线上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申报。

  • 如何监管政府出台的政策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通过建立并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对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监管。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规定。2022年6月修订的《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举措,该制度的牵头单位为市场监管总局。

    (2)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规定,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对《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调查过程中,相关主体可得到哪些保障?

    一是保密。保密是《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在举报环节,《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在调查环节,《反垄断法》第49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二是书面通知。在调查开始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发出调查通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调查后,将作出书面调查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三是陈述权。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四是申辩权和听证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第63条等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有权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 对于自愿遵守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哪些激励措施?

    2024年4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经修订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对合规激励作出专章规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第五章明确,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并分别规定了调查前合规激励、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实质性审查以及不予合规激励的情形。

  •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什么处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垄断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58条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 如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有什么救济渠道?

    根据《反垄断法》第65条规定,经营者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裁定是否具有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

    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约束力并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于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是。《反垄断法》第6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意味着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可以直接起诉垄断者,并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 我国反垄断案件信息是否公开?

    《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了“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专题网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决定、附条件批准和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决定以及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和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信息均在反垄断业务相关司局网站公布。

  • 是否有渠道可以了解到市场竞争状况?

    长期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并正在探索建立重点行业垄断和竞争失序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反垄断智慧监管水平。2022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对水泥行业、造纸行业、检测检验行业、网络游戏行业、网络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情况。

  •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重视培育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文化,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面向民营、国有、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别经营主体举办反垄断法专题培训班。制定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导发布《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团体标准,帮助企业强化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提升公平竞争与合规发展意识。

  • 市场准入准出的要求是什么?

    了解市场准入准出相关要求,可以学习《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 )。 https://www.samr.gov.cn/djzcj/zyfb/zjfb/art/2023/art_76b9032c1c054cb1a6dbd31bdc0ecfc4.html

  • 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研究制定了《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决定在全国部分省(区)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不断提升我国企业开办服务质量和水平。具体内容可见《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4号)。 https://www.samr.gov.cn/djzcj/zyfb/zjfb/art/2023/art_af61a759a4d146e7acff3a854451233f.html

  • 企业开办服务水平提升有哪些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有效破解企业开办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决定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支持各地不断提高企业开办服务水平。具体要求可见《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 https://www.samr.gov.cn/djzcj/zyfb/zjfb/art/2023/art_dee8d3fe066e46c7928787d5fc3e540f.html

  • 违法失信当事人如何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41355.htm

  •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企业类型有哪些?

    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了解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企业类型清单。 https://www.samr.gov.cn/xyjgs/flfg/art/2023/art_034b90b615b144409cf146834ce4ff82.html

  • (试点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有什么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47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予以调整,具体要求可查看该文件。 https://www.cnca.gov.cn/zwxx/gg/lhfb/art/2023/art_8e57674ae0e64258a3ef8f9679cfa1ee.html

  • 国务院办公厅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要求

    具体要求可通过查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进行了解。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8/19/content_5100825.htm

  • 企业信用是否有高低之分?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明确指出:通过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推进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https://www.samr.gov.cn/xyjgs/gzdt/art/2023/art_470789abe07f43b9bc249070c2f424ce.html

  • 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信用修复,有没有办事指南?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修复指南》对市场监管总局受理信用修复的范围、需要符合的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否收费、材料模版进行了说明。申请人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可参看此文件。 https://www.samr.gov.cn/xyjgs/flfg/art/2023/art_cf6b3abb653947b1b256da62898889f9.html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许可规则有哪些?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许可规则有如下几种: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7—2019) 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samr/www/samrnew/tzsbj/zcfg/aqjsgf/202006/P020200622398895294868.pdf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 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samr/www/samrnew/tzsbj/zcfg/aqjsgf/202203/P020220325324365247883.pdf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 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samr/www/samrnew/tzsbj/zcfg/aqjsgf/202206/P020220621631759093000.pdf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哪些要求?

    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具体可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https://www.samr.gov.cn/xyjgs/flfg/art/2023/art_8dc89275b92e40e5b414cbaa9c9cd43c.html

    另,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https://www.samr.gov.cn/xyjgs/flfg/art/2023/art_1d01440a185249bb9726e76746e1d600.html

  • 在哪里可以全面了解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数据库通过电脑端和手机端向广大社会公众提供市场监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信息查询、详情查阅、文件下载等服务。 https://sjfg.samr.gov.cn/law/pageInfo/main.main

  • 什么渠道可以了解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

    第一,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 国市监认证〔2020〕165号)了解相关政策。 https://www.cnca.gov.cn/zwxx/tz/2020/art/2022/art_4c5af220246544e3a9c364060bf72be9.html

    第二,通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https://www.cnca.gov.cn/rdzt/2021n/xwqyzlgltxrztsxd/index.html

  •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前是否必须办理环境许可?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您从事经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风险程度,有不同要求。您可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确定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低),不纳入环评管理,原则上无需办理环评手续。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企业在登记注册后,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涉企收费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涉企收费监管方面主要国家政策

    1.《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

    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

  • 在哪里可以找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渠道?

    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基于一网汇集登记服务,不仅可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查找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网上登记系统办事渠道,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名称信息查询、办理结果查询、企业档案查询等服务。 https://dj.samr.gov.cn/djfww

  • 网上有没有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的渠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根据“统一注册、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反馈”的原则,以公众客户为中心,按需设计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申报服务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用户注册和管理、流程查询、资料申报、结果反馈等功能。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填报、提交以及查看审批结果。 https://xksb.cnse.e-cqs.cn/adm-lic-psp/home/entPermit

  • 网上有没有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渠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根据“统一注册、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反馈”的原则,以公众客户为中心,按需设计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报服务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用户注册和管理、流程查询、资料申报、结果反馈等功能。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填报、提交以及查看审批结果。 https://xksb.cnse.e-cqs.cn/adm-lic-psp/home/orgPermit

  • 全国市场主体活力展示,信息公开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数据库,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您可以登陆上述系统查询到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登记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董事姓名、公司股东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等。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帮扶,信息公开查询

    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网,不仅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减税降费政策等,提供更多、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帮扶,还公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 https://xwqy.gsxt.gov.cn/